美国国际海运所得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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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海運稅收雖已有25年的歷史,但許多海運界人士對該稅收如何運作、徵收對象、免稅要求,或是美國財政部近期的一些免稅政策和申請程序並不是很了解。所以,在美國2010年度稅收申報期限即將臨近時,我們決定發表幾篇文章:簡短介紹一下美國海運稅收、免稅制度和申請免稅的要求。隨著中美貿易日益頻繁,希望這些文章讓中國海運界人士對美國遠洋運輸稅有更多的了解,以避免因違反該稅法所可能帶來的麻煩。

  美國的海運稅常常被業界人士稱為「運費稅」,它是單一比例稅。 徵收對象是在美國沒有辦公室或經營處,但卻有美國收入的外國公司。 繳稅金額取決於該公司光船租船和定期租船的總收入,其中包括滯期費、空艙費,但不包括速遣費。 該稅的徵收雖然不是基於裝載的貨運量,但它和波羅的海國際海運理事會(BIMCO)年刊《運費稅種》(Freight Taxes) 中所列舉的許多稅種相似。 但是,與其他稅種不同的是,即使納稅人有資格申請免稅,國稅局也要求外國公司提交納稅申報表。

  美國的海運稅的歷史

  在《美國1986稅務改革法案》(以下簡稱「《86年稅改》」) 之前,美國不僅不徵收外國公司國際海運所得,而且認為此類所得百分之百來自國外。 因此,即使外國公司的船隻頻繁運行來往美國, 他們也不會被認為有任何來源於美國的收入。

  《86年稅改》的出台改變了美國國際海運稅徵收的政策。 《86年稅改》修正了外國公司海運收入來源國的規則,並系統的建立了一套遠洋運輸稅收機制。《86年稅改》主要有以下三方面:(1)外國公司遠洋運輸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被認定是美國收入;(2)美國收入將被徵收百分之四的稅;(3)建立免稅制度,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國公司申請免稅。 《86年稅改》自198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總而言之,《86年稅改》給外國公司增加了納稅申報的義務。 即使外國公司符合免稅資格,該公司也需要填寫《申報表1120-F》(Form 1120-F) 向國稅局申報免稅。

  收入來源國規則和百分之四稅率

  《美國聯邦稅法》(US Internal Revenue Code)第887條制定了遠洋收入來源國的規則。根據該規則,如果一個航行起於或止於美國,不論是以光船租船、定期租船、還是定程租船的形式,該航行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都被認定為來源於美國。 而這來源於美國的收入將被徵收百分之四的運輸稅。 在計算該稅時,納稅人必須用總收入, 而不是扣除成本甚至佣金後的剩餘利潤。 

  另外,887適用於船東(指登記船主和租船船東)和所有租船者,也包括再租船者。因此,在運輸鏈上任何獲得美國運輸收入者都將被徵收運輸稅。 所以,起於或止於美國航行中所有取得租金的一方都必須對其收入進行申報納稅,但任何一方申請免稅的條件和資格是獨立的, 不受運輸鏈上其他參與者免稅資格的影響。

  誰必須提交納稅申報表?

  在納稅年度裡,如果外國公司擁有、分股、租入、或經營的船在美國港口停靠用以裝卸貨物,該公司則必須填寫《申報表1120-F》(Form 1120-F) 進行納稅申報。國稅局在每個納稅年度都會更新申報表1120-F。 在該表中,免稅的外國企業必須填寫聲明他們申請免稅的根據。 即使外國公司在租船合同中寫有波羅的海國際海運理事會(BIMCO)所推薦的美國運輸稅承擔條款或普通稅條款,該公司也必須依聯邦稅法申報納稅。當然,如果在納稅年度裡,外國公司沒有船隻停靠在美國港口或沒有來源於美國的運輸所得收入,他們則無需申報。

  申報期限

  如果外國公司使用歷年統計並且在美國沒有辦公室或者營業處, 他們需要在每年的6月15日前填寫《申報表1120-F》進行上一年的納稅申報。 使用財年統計的外國公司必須在其財年後第六個月的第十五日前填寫《申報表1120-F》進行申報。 例如,某外國公司的財年於2011年3月31日結束,則其需要在2011年9月15日前申報《申報表1120-F》(3月31日後第六個月的第十五天)。

  如果需要申報延期,外國公司可以在6月15日之前填寫美國國稅局《申報表7004》以申請延期六個月。 申請延期並不意味著延長應繳稅的時間。 如果某公司無法免稅,該公司則必須在規定日期之前支付全部稅額 (6月15日之前或根據其財年統計的方法計算出的日期)。 如填寫《申報表7004》申請延期而沒有繳納應付的稅,不但延期無效,國稅局還可能對該公司追加因延遲繳稅的罰款。 最後再強調一下,上述信息只針對於在美國沒有辦公室或是營業處的外國公司。若該公司在美國有辦公室或是營業處,申報期限可能不同於以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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