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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145.1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民用航空器維修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續適航和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145.2條 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為取得民用航空器維修許可證的單位(以下簡稱維修單位)的合格審定及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維修單位,包括獨立的維修單位和航空器運營人的維修單位;獨立的維修單位包括國內維修單位和國外維修單位。

第145.3條 管理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統一負責維修許可證管理,並負責國外維修單位的合格審定和監督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受民航局委託,負責主要辦公地點和維修設施在本轄區內的航空器運營人的維修單位、國內維修單位的合格審定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維修許可證的申請、頒發和管理

第145.4條 申請條件

維修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 申請人為依法設立的法人單位,具備進行所申請項目維修工作的維修設施、技術人員、質量管理系統等基本條件;

(b) 國外維修單位申請人申請的項目應當適用於具有中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

第145.5條 申請材料

申請維修許可證,申請人應當按照民航局規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a) 申請書;

(b) 按本規則第145.27條編寫的培訓大綱和第145.28條編寫的維修管理手冊;

(c) 對本規則的符合性說明,包括有關支持資料;

(d) 國外維修單位申請人初次申請的還應當提交中國用戶的送修意向書。

國內維修單位應當使用中文提交申請資料。國外維修單位的申請材料可以使用中文或者英文。

第145.6條 受理和審查

局方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未能提交齊全的材料或者申請書格式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的,局方應當當場或者在該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局方在受理申請後,以書面或者會面的形式與申請人協商確定對申請人進行現場審查的日期。

第145.7條 批准

對於符合要求並交納了規定審查費用的申請,局方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維修許可證,依法進行檢驗的時間不計入前述期限。20個工作日內不能頒發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145.8條 認可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民航局可以對維修單位及其維修能力進行認可:

(a) 根據民航局與香港民航處、澳門民航局簽訂的合作安排,認可香港民航處、澳門民航局批准的維修單位;

(b) 根據民航局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簽訂的協議,認可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民航當局批准的維修單位。

第145.9條 維修許可證

維修許可證由《維修許可證》頁和《許可維修項目》頁構成。《維修許可證》頁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地址及維修項目類別;《許可維修項目》頁標明具體維修項目及維修工作類別。

維修許可證不得轉讓、轉借、出租或者塗改。

維修許可證應當明顯展示在維修單位的主要辦公地點。

第145.10條 維修許可證的有效性

維修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3年內有效。維修單位可以申請延續有效期,但是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至少6個月向局方提出延續維修許可證有效期的書面申請,並提交申請書等民航局規定的申請材料。申請的受理、審查、批准程序與初次申請相同。每次延續的有效期限最長為3年。超過有效期後的再次申請視為初次申請。

維修單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局方撤銷其維修許可。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局方應當辦理維修許可證的登出手續:

(a) 維修許可依法被撤銷,或者維修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b) 維修單位依法終止的;

(c)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145.11條 變更申請和辦理

維修單位在名稱、地址、維修類別發生變化時,應當至少提前60日向局方提出變更維修許可證的書面申請。申請的受理、審查、批准程序與初次申請相同。

維修單位在廠房設施、人員、組織機構、維修能力和管理要求等情況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提前通知局方,並按照局方要求及時修改本規則第145.28條要求的維修單位手冊。

第145.12條 維修單位的權利

維修單位在獲得維修許可證後具有下列權利:

(a) 在維修許可證限定的維修範圍內按照維修合同或者協議,進行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的維修工作;

(b) 在維修許可證限定的地點以外進行應急情況支援和簡單的售後服務工作。除上述情況外,在維修許可證限定的地點以外一次性或者短期從事批准範圍內的維修工作項目時,應當在其維修單位手冊中說明其確保符合本規則第四章要求的程序,並在獲得局方的批准後方可進行;

(c) 維修單位可以授權維修放行人員對按照相應技術文件的要求完成的某項完整維修工作簽發維修放行證明文件。

第145.13條 維修單位的義務

維修單位應當保持本單位持續符合本規則的要求並按照管理手冊規範管理,及時發現並改正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維修單位應當對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所進行的維修工作滿足相應技術文件的要求負責。在送修人提出的維修要求不能保證滿足相應技術文件的要求時,維修單位應當告知送修人實際情況,並不得簽發維修放行證明文件。

維修單位使用本規則第145.14條所述的不具有維修許可證的外委單位的,應當對外委的維修工作滿足相應技術文件的要求承擔全部責任。

維修單位應當如實向局方報告以下信息:

(a) 按年度報告本單位按照本規則對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實施維修的情況;

(b) 本規則第145.32條規定的缺陷和不适航狀況報告;

(c) 局方要求的與維修質量和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有關的其他信息。

維修單位應當配合局方審查、監督和調查。

第145.14條 外委

除主要維修工作、最終測試及放行工作外,維修單位可以對維修許可證限定範圍內維修工作中個別專業性較強的工作環節或者子部件修理等部分維修工作選擇符合局方要求的外委維修單位進行維修。

維修單位選擇外委維修的,應當建立質量系統控制下的評估制度。

第145.15條 等效安全情況

維修規模較小或者在其他特殊情況下,維修單位在保證所維修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具有同等安全性的前提下,可以就本規則的某些條款向局方提出如下等效的符合性方法:

(a) 規模較小的維修單位或者僅從事特種作業或者航線維修工作的維修單位,其責任經理、質量經理和生產經理可以由一人兼任;其維修管理手冊和工作程序手冊可以合併為一冊。

(b) 對於有多個維修地點的維修單位,如果能表明建立了有效的統一管理和手冊體系,可以頒發一個維修許可證並註明每一地點的維修能力。

(c) 航空器運營人的維修單位基地或者分基地以外的航線維修可以不限定地點,通過外站管理體系,由其自行管理。

(d) 局方認為可以接受的其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

第三章 維修類別

第145.16條 維修工作類別

本規則所指的維修工作分為如下類別:

(a) 檢測,指不分解放空航空器部件,而根據相應技術文件的要求,通過離位的試驗和功能測試來確定航空器部件的可用性。

(b) 修理,指根據相應技術文件的要求,通過各種手段使偏離可用狀態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恢復到可用狀態。

(c) 改裝,指根據相應技術文件的要求對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實施的各類設計更改。此處所指的改裝不包括對改裝方案中涉及設計更改方面內容的批准。

(d) 翻修,指根據相應技術文件的要求,通過對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進行分解、清洗、檢查、必要的修理或者換件、重新組裝和測試來恢復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的使用壽命或者適航性狀態。

(e) 航線維修,指根據相應技術文件的要求對航線運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進行的例行檢查和故障、缺陷的處理。下列一般勤務工作不視為航線維修:

(1) 民用航空器進出港指揮、停放、推、拖、擋輪檔、拿取和堵放各種堵蓋;

(2) 為民用航空器提供電源、氣源、加(放)水、加(放)油料、充氣、充氧;

(3) 必要的清潔和除冰、雪、霜;

(4) 其他必要的勤務工作。

(f) 定期檢修,指根據相應技術文件的要求,在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使用達到一定時限時進行的檢查和修理。定期檢修適用於機體和發動機項目,不包括翻修。

(g)其他維修工作類別。

第145.17條 維修項目類別

本規則所指的維修項目分為下列類別:

(a) 機體;

(b) 發動機;

(c) 螺旋槳;

(d) 除發動機或者螺旋槳以外的民用航空器部件。

機體、發動機和螺旋槳項目可以包括民用航空器部件的離位或者不離位維修,但當民用航空器部件離位的維修工作不以恢復安裝為目的時,應當按照除發動機或者螺旋槳以外的民用航空器部件項目申請。

局方根據具體情況對以上維修項目類別進行具體明確。

第四章 維修單位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

第145.18條 廠房設施

維修單位應當具備符合下列要求的工作環境以及廠房、辦公、培訓和存儲設施:

(a) 廠房設施應當滿足為進行維修許可證限定範圍內維修工作的需要,並保證維修工作免受各種氣象環境因素的影響。廠房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除航線維修以外,從事機體維修項目的維修單位,其機庫應當足以容納所批准的維修項目。租用機庫的,應當向局方提供有效的租賃證明。對於其它維修項目,應當有足夠大的車間,以便正常實施維修工作。機庫或者車間內應當具備與從事的維修工作相適應的吊掛設備和接近設備。

(2) 機庫和車間能夠保證維修工作有效地避免當地一年內可以預期的雨、雪、冰、雹、風及塵土等氣象情況的影響。對於某些機體項目的維修工作,機庫不是必需的,但應當同樣保證維修工作免受各種氣象環境因素的影響。

(b) 維修工作環境應當適合維修工作的需要並符合下列規定:

(1) 機庫和車間應當採取適當的溫濕度控制,保證維修工作質量和維修人員的工作效能。在工作區域內,應當採取有效的防塵措施。

(2) 機庫和車間應當具有滿足維修工作要求的水、電和氣源。照明應當能保證每項檢查及維修工作有效進行。

(3) 噪聲應當控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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