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哪些进出口货物实行关税减免?

  关税减免,是减征关税和免征关税的简称,是海关全部或部分免除应税货品纳税人的关税给付义务的一种行政措施。我国海关一般将减免税分为三类,即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海关法》规定的法定减免有六种货物、物品:(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3)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4)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5)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物品;(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目前已实行减免税的项目有:(1)科教用品;(2)残疾人专用品;(3)小轿车和轻型客车国产化;(4)救灾物资;(5)三资企业;(6)内资项目;(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8)加工贸易设备。

      临时减免是根据国家政策需要或特殊情况,由海关总署或国务院决定,对特定时期内特定货物实施的临时性关税减免。这通常与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国际关系调整等因素紧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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