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关税退还制度包括复出口退税和溢征退税两类退税。
对已纳进口关税的进境货物,在境内经加工、制造或修理后复出境时,海关退还全部或部分原已纳关税税额,称为复出口退税。我国海关目前仅对曾有违反海关法行为或长期不履行核销义务的加工企业的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等适用。
复出口退税应由原纳税人向原征税海关办理有关货物的复出口手续后,由海关根据实际出口货物所消耗的料件数量核定应退还关税税额,并填发收入退还书,交原纳税人凭以向指定银行办理退税手续。
复出口退税的目的
- 促进出口贸易:通过减轻出口商品的成本负担,提升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 优化资源配置:鼓励企业利用国内外资源进行生产加工,促进全球供应链的高效运作。
- 避免双重征税:确保同一商品在不同国家间流转时,不会被重复征收关税,保障贸易公平性。
- 激励产业升级:促使企业专注于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复出口退税的适用条件
- 已纳进口关税:商品必须是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进口关税的。
- 境内加工增值:商品需在进口国境内经过实质性加工、制造或修理,实现了增值。
- 复出口确认:商品需确实复出口至国外,通常需要提供相应的出口报关单据证明。
- 特定情况限制:某些情况下,如企业有违反海关法规的历史或未及时履行核销义务,可能会影响其享受复出口退税的资格。
复出口退税的类型
- 全额退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申请退还全部原缴纳的进口关税。
- 部分退税:根据商品种类、加工增值比例等因素,可能只退还部分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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