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条款内容

一、信用证开证行(Issuing Bank)的资信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信用证是开证行的有条件的付款保证。信用证开立后,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开证行的资信和付款能力等成为关键性的问题。所以,要了解开证行的资信。

二、信用证开证日期(Issuing Date)

开证日期是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日期。开证日期一般表述为“Date of Issue”。

信用证中必须明确表明开证日期。如果信用证中没有开证日期(Date of Issue)字样,则视开证行的发电日期(电开信用证)或抬头日期(信开信用证)为开证日期。

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应当明确、清楚、完整。

确定信用证的开证日期非常重要,特别是需要使用开证日期计算其他时间或根据开证日期判断所提示单日期是否在开证日期之后等情况时更为重要。

同时,开证日期还表明进口商是否是根据商务合同规定的开证期限开立的信用证。

三、信用证有效期限(Expiry Date)和有效地点(Expiry Place

信用证的有效期限是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后日期。受益人应在有效期限日期之前或当天向银行提交信用证单据。

有效地点是受益人在有效期限内向银行提交单据的地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一般规定有效地点在我国国内,如果有效地点在国外,受益人(出口商)要特别注意,一定要在有效期限之前提前交单(港、澳、新、马等近洋国家或地区提前7天左右;远洋国家或地区提前10-15天),以便银行在有效期限之内将单据寄到有效地点的银行。

如果有效地点在国外,最好建议将其修改在国内。

如果信用证未列明有效地点,则应立即要求开证行进行确认。如果开证行始终不予答复,则应视同有效地点在我国国内。

四、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

信用证的申请人,是根据商务合同的规定向银行(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是进口商。

信用证的申请人包括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必须完整、清楚。

五、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

信用证的受益人,是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即出口商。

信用证的受益人包括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应完整、清楚,如果有错误或遗漏等,应立即电洽开证行确认或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

六、信用证号码(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信用证的证号是开证行的银行编号,在与开证行的业务联系中必须引用该编号。信用证的证号必须清楚,没有变字等错误。

如果信用证的证号在信用证中前后出现多次,应特别注意其间是否一致,否则应电洽其修改。

七、信用证币别和金额(Currency Code Amount)

信用证金额的币别应是国际间可自由兑换的币种。

如果信用证的币别是国际间非自由兑换货币,受益人可考虑是否可接受。

货币符号应是国际间所普遍使用的世界各国货币标准代码。

信用证的金额一般采用国际间通常的写法,例如一百万美元写成USD1,000,000.00。

如果信用证中有大写和小写两种金额的写法,大写和小写保持一致。

如果信用证中多处出现信用证金额,则其相互之间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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