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注册和备案登记---异地报关备案

一、异地报关备案的含义


异地报关备案的含义是已在所在关区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报关单位为取得在其他海关关区报关的权利,而在有关关区主管海关办理的一项批准手续。 
由于海关不再从地域上对进出口企业加以限制,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进出口企业,都可在全国各海关办理报关备案手续,从事报关活动,包括广东、福建两省的进出口企业。


二、对特区企业异地报关备案管理


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五个经济特区的企业可以在特区外的海关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并可办理经国家批准经营商品的出口报关业务。但对进口商品和国家统一经营的出口商品,除海关总署已通知在全国海关或在部分口岸报关的以外,目前仍只限在该特区内报关。


三、异地报关备案的手续 
(一)自理报关企业 
自理报关企业申请去其它海关办理自理报关备案手续,须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如下文件: 
1.国务院、外经贸部和省级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企业的证件复印件一份(指国有、集体、个体企业)或主管机关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三资企业)。 
2.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核发的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的复印件一份(国有、集体、个体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的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本公司的合同、章程的复印件一分(国有、集体、个体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5.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6.报关专用章印鉴。 
7.《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海关审核上述文件齐全、有效,则发给申请办理异地转关备案企业《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企业须按《申请书》的有关事项准确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连同上述1~7项文件及《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递交海关,由海关在《申请书》上加注意见,加盖印章,与其它有关单证制作《关封》,同时在《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背页《备案情况》栏内批注,加盖印章,一并退交申请单位。其中《关封》送有关海关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 
自理报关单位到其它关区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应向异地备案地海关提交注册地海关制发的关封.

(一)款1~7所列文件及有注册地海关签注意见的《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第一、二联)。经备案地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有效、发给申请单位《办理报关备案登记手续收费通知书》和《领取证书回执》。在约定的日期领取备案地海关签发的《自理报关备案证明书》,便可在该关辖区各口岸办理报关手续。 
(二)专业、代理报关企业 
专业、代理报关企业在所在地海关注册登记后,只能在该关区办理代理报关业务,特殊情况需要办理专业、代理报关异地备案的单位,须事先向注册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由注册地海关征得异地海关同意,报海关总署批准之后,由注册地海关通知申请单位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 
报关单位申请异地专业、代理报关备案,比照申请自理报关异地备案所提交的文件办理,但办理专业、代理报关异地备案申请,不需填写《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而应填写《专业报关备案申请书》、《代理报关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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