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提單的格式及主要條款有哪些?由於每個船運公司都有自己的提單格式,因此實際業務中提單的格式很多,但基本內容大致相同。海運提單的內容一般有正、反兩面。
提單的正面的內容主要包括:託運人、收貨人、被通知人、裝運港、目的港、船名、航次、標誌、件號、貨名及件數、重量和體積、運費預付或運費到付、正本提單的份數、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簽章、簽發提單的地點及日期等。
提單的反面內容是具體的運輸條款。對有關承運人責任、託運人責任、索賠與訴訟等問題均有詳細的規定。這些規定在雙方出現爭議時將成為重要的法律依據。多數航運公司提單的背面都包括以下內容:
1. 定義條款
即對提單中所使用的關鍵詞如「承運人」、「託運人」加以定義。如說明「承運人」是與託運人訂立運輸合約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託運人」也指受貨人、收貨人、提單和貨物的所有人。2. 法律適用條款
即規定提單受何種國際公約協議或法律的約束。一旦雙方發生爭議,即以該法律解決。 由於不同國家的法律往往對同一問題有不同的規定,不同的國際公約有不同的適用範圍。因此,在實際業務中,多數航運公司在提單中明確規定以公司所在國的法律或規定適用《海牙規則》等國際公約。 如中國對外貿易運輸總公司直達或轉船提單規定提單中有關承運人的義務責任權利及豁免都按《海牙規則》解釋。3. 管轄權條款
即規定哪個法院有審理和解決案件的權利。提單中的管轄權是由雙方當事人協議管轄。如中國遠洋運輸公司提單規定:凡出自本提單或與本提單有關的一切爭議均應按照中國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解決或在中國人民共和國仲裁。4. 承運人的責任和豁免條款
承運人的責任、義務一般是根據有關的法律或公約加以規定。我國中遠、外運公司在規定承運人的責任、義務時均以《海牙規則》為依據。根據《海牙規則》,承運人的責任、義務主要有以下幾點:- 保證船舶適航的義務
- 妥善和謹慎管理貨物的義務
- 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即承運人應對貨物負責的期間。根據《海牙規則》第一條規定,貨物運輸的期間為從貨物裝上船至卸下船為止的一段時間。據此,承運人的責任期間為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貨物卸離船舶時為止,集裝箱貨物除外。
- 承運人的賠償限額
5. 包裝和標誌
要求託運人對貨物妥善包裝,並表明正確、清晰的貨物標誌,要以不小於5厘米長度的字體將目的港清晰地標明在貨物的外部。若由於包裝和標誌不適當或不清楚所產生的一切罰款及費用均由託運人承擔。6. 運費和其他費用
主要規定運費支付方式、時間、幣種以及計算方式。運費支付方式有運費預付、運費到付兩種。運費預付時,一般要求託運人在貨物裝船之後,提單交付之前支付;運費到付時,應付的運費及其他費用在船舶抵達目的港,收貨人提貨之前支付。無論採取何種運費支付方式,若船舶和貨物遭受任何滅失或損壞,均不退還運費,運費也不得扣減。若未按規定付清運費,承運人可以對貨物行使留置權或變賣貨物。7. 留置權
規定承運人可以因應收未收的運費、空艙費、滯期費及任何其他貨方應付的款項、任何其他人應付的共同海損分攤費用以及收回此項費用的開支而對貨物及任何單證行使留置權,並有權出售或處置貨物。 如果出售貨物所得不足以抵償應收款項以及引起的費用,承運人有權向貨方收取欠款。8. 承運人的免責
一般提單都根據《海牙規則》第4條第2款對承運人的免責作了17項具體規定,分為兩類:一類是過失免責;另一類是無過失免責。在《海牙規則》第4條第2款第1項中規定,由於船長、船員、引航員或承運人的僱傭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為、疏忽或過失所引起的貨物滅失或損壞,承運人可以免責。這種過失免責條款是其他運輸方式責任制度中所沒有的,顯然偏袒了承運人的利益。9. 共同海損
一般提單上都規定如發生共同海損應按什麼規則理算。在國際上適用最廣泛的是《約克-安特衛普規則》,該規則一經當事人選擇適用並在提單中加以註明,就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我國的航運公司較多採用的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共同海損理算暫行規則》,即《北京理算規則》。10. 危險品、違禁品條款
根據《海牙規則》第4條第6款規定,承運人船長或承運人的代理人對於事先不知性質而裝載的具有易燃爆炸或危險性質的貨物,可在卸載前的任何時候將其卸在任何地點,或將其銷毀,或使之無害,而不予賠償;該項貨物的託運人,應對由於裝載該項貨物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一切損害或費用負責。如果承運人知道該項貨物的性質,並已同意裝載,則在該項貨物對船舶或貨載發生危險時,亦得同樣將該項貨物卸在任何地點,或將其銷毀,或使之無害,而不負賠償責任,但發生共同海損不在此限。 提單背面除了以上主要內容外,有些還根據需要訂有繞航及變更航線、轉船、訴訟等內容。百科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