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的格式及主要条款 有哪些? 由于每个船运公司都有自己的提单格式,因此实际业务中提单的格式很多,但基本内容大致相同。海运提单的内容一般有正、反两面。
提单的正面的内容主要包括: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装运港、目的港、船名、航次、标志、件号、货名及件数、重量和体积、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正本提单的份数、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签章、签发提单的地点及日期等。
提单的反面内容是具体的运输条款。对有关承运人责任、托运人责任、索赔与诉讼等问题均有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在双方出现争议时将成为重要的法律依据。多数航运公司提单的背面都包括以下内容:
1. 定义条款
即对提单中所使用的关键词如“承运人”、“托运人”加以定义。如说明“承运人”是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托运人”也指受货人、收货人、提单和货物的所有人。2. 法律适用条款
即规定提单受何种同际公约协议或法律的约束。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即以该法律解决。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规定,不同的国际公约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多数航运公司在提单中明确规定以公司所在同的法律或规定适用《海牙规则》等国际公约。 如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直达或转船提单规定提单中有关承运人的义务责任权利及豁免都按(海牙规则》解释。3. 管辖权条款
即规定哪个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权利。提单中的管辖权是由双方当事人协议管辖。如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规定:凡出自本提单或与本提单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解决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4. 承运人的责任和豁免条款
承运人的责任、义务一般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或公约加以规定。我国中远、外运公司在规定承运人的责任、义务时均以《海牙规则》为依据。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的责任、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点:- 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
- 妥善和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
-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即承运人应对货物负责的期间。根据《海牙规则》第一条规定,货物运输的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至卸下船为止的一段时间。据此,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货物卸离船舶时为止,集装箱货物除外。
- 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5. 包装和标志
要求托运人对货物妥善包装,并表明正确、清晰的货物标志, 要以不小于5厘米长的字体将目的港清晰地标明在货物的外部。若由于包装和标志不适当或不清楚所产生的一切罚款及费用均由托运人承担。6. 运费和其他费用
主要规定运费支付方式、时间、币种以及计算方法。运费支付方式有运费预付、运费到付两种。运费预付时, 一般要求托运人在货物装船之后,提单交付之前支付;运费到付时,应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在船舶抵达目的港,收货人提货之前支付。无论采取何种运费支付方式,若船舶和货物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坏,均不退还运费,运费也不得扣减。若未按规定付清运费,承运人可以对货物行使留置权或变卖货物。7. 留置权
规定承运人可以因应收未收的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及任何其他货方应付的款项、任何其他人应付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用以及收回此项费用的开支而对货物及任何单证行使留置权,并有权出售或处置货物。 如果出售货物所得不足以抵偿应收款项以及引起的费用,承运人有权向货方收取欠款。8. 承运人的免责
一般提单都根据《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对承运人的免责作了17项具体规定,分为两类: 一类是过失免责;另一类是无过失免责。在《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第1项中规定,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责。这种过失免责条款是其他运输方式责任制度中所没有的,显然偏袒了承运人的利益。9. 共同海损
一般提单上都规定如发生共同海损应按什么规则理算。在国际上适用最广泛的是《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该规则一经当事人选择适用并在提单中加以注明,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我国的航运公司较多采用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即《北京理算规则》。10. 危险品、违禁品条款
根据《海牙规则》第4条第6款规定,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对于事先不知性质而装载的具有易燃爆炸或危险性质的货物,可在卸载前的任何时候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予赔偿;该项货物的托运人,应对由于装载该项货物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一切损害或费用负责。如果承运人知道该项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载,则在该项货物对船舶或货载发生危险时,亦得同样将该项货物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发生共同海损不在此限。 提单背面除了以上主要内容外,有些还根据需要订有绕航及变更航线、转船、诉讼等内容。百科类别